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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8大类型及法律依据
一违法分包转包
1华人民和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
1华人民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方面的权利义。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方面的权利义。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华人民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同承包
1华人民和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同承包。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华人民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同投标协议。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同投标。联合体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同投标。联合体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让出借资质
华人民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安全检验检测介机构的出具虚假证明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家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安全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施工缺陷的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理单位违法监理
1华人民和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建设合同担保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开发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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